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法务部”近日完成“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修法草案,对于16岁以下的性交、猥亵行为,均不论被害人意愿,一律构成犯罪;性侵12岁以下幼童,处5年以上徒刑,如有强暴、胁迫行为还可加重刑罚1/2。
“法务部”强调,为避免现行法院实务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性侵害案件,全然着重在“有无违反意愿”,一再产生争议,为周全保护心智尚未成熟的16岁以下男女,只要被害人在16岁以下,不论同意与否,都构成性侵害。
修法草案不但将现行对于未满14岁者性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的规定,提高为对16岁以下,只要有性交行为,不讨论被害人有无表示反对等意愿问题,均构成犯罪。
但在刑度上拟作较细致的区分,“法务部”初步规划对于12岁以下的性侵害,处5年以上徒刑,对于12岁至16岁间的性行为,则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如果加害者还有强暴、胁迫、恐吓、药剂、催眠术等行为,刑期还要再加重1/2。
此外,对于18岁以下可能因情投意合而发生性关系的“两小无猜条款”,“法务部”仍维持是告诉乃论及得减刑。(张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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