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陈水扁爆发贪渎弊案后,台当局修法增订“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过施行至今起诉案件挂零,未来修法如何兼顾对付贪官与保障公务员人权之效,考验立法者的智慧。
报道说,台“立法院”于2009年4月间三读通过“贪污治罪条例”修正案,增订“财产来源不明罪”,明订公务员涉及贪污罪时,有义务说明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头内的财产来源。
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视为打击贪腐政客的阳光法案之一,不过施行至今将近2年,起诉案件却挂零。基层官员认为,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过高,适用范围仅限于公务员犯贪污罪、财产有异常变动情形,进入侦查程序后才构成犯罪。
另外,承办贪污案件的检察官为展现办案决心,掌握足够的证据,多半以较重的贪污罪起诉被告,而非较轻的财产来源不明罪,例如前法官陈荣和等人的贪污案,检方即以较重的贪污罪起诉,也是起诉案件挂零的原因之一。
财产来源不明罪条文立法初衷在于要公务员尽廉洁义务,不过却衍生另一个问题。法界人士指出,涉及贪污罪的公务员必须出面说明财产来源,恐怕有违被告不自证己罪原则、缄默权等。
法界人士指出,公务员财产来源的异常变动情形很多,有可能是兼职收入、赌博利益等,与贪污罪不具有因果关系,却必须在法院尚未判决定谳前,被视为犯有贪污罪,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回归当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初衷,在于防止公务员收贿、威吓贪官收受不法利益等,但条文该如何修订,才能在有效对付贪官与保护公务员人权之间取得平衡,考验立法者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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