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7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北一名黄姓男子两年前强拉一位女性友人到楼梯间性侵害,被害女子4天后报案,送检精液与黄姓男子不符,而是他人精液,黄姓男子因而拒绝赔偿被害女子;但有两名证人目击黄姓男子性侵被害女子,台北地方法院依证人的证词,认定黄姓男子性侵害,仍应赔偿被害女子30万元(新台币,下同)。
黄姓男子2009年3月和友人餐叙,同桌的江姓男子和另一名男子要先离开,被害女子当场表明要搭江姓男子的便车,江姓男子与另名男子先下楼去开车,黄姓男子送被害女子到楼下时,突然将她从一楼拉往二楼楼梯间,拉扯衣服,压住她性侵害。
江姓男子及另一名友人开车来后不耐久候,回到大楼找被害女子,听到楼梯间有哭叫声,顺着楼梯往上爬,看到黄姓男子正在性侵被害女子,江姓男子和友人扭打制止黄姓男子。
案发后4天,被害女子向警方报案,医院检验她的精液不是黄姓男子的;黄姓男子本来要以30万元与被害女子和解,黄姓男子得知精液不是他的,立刻翻脸表示不赔,被害女子因而告上法院要求黄姓男子赔偿。
黄姓男子抗辩指出,被害女子并未因遭性侵而影响身心,否则怎么会在案发后4天又与其他男子发生性行为?他因而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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