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8日电 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在发生云林初二女学生遭到性侵杀害案之后,性侵犯出狱后是否应在社区公布其姓名和前科资料,引起台湾各界热议;对此,台当局“内政部长”江宜桦28日表示,将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条之1,规定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的性侵犯罪加害人,于出狱后,经由法官权衡后可公布姓名、照片。
台湾法界人士指出,这项修法是仿美国“梅根法案”,将性侵儿童前科者的个人资料公开,供社区民众查询,并可事前采取保护措施,以避免类似云林县初二女学生遭到性侵杀害案的悲剧再次发生,可谓是“亡羊补牢”的做法。
云林初二女学生遭到性侵杀害,对于“性侵害防治法”对被害人以及加害人的治疗辅导现况,江宜桦28日在“立法院社福卫环委员会”进行专题报告。
江宜桦表示,由于2006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犯罪的加害人不受“刑法”第91条之1的拘束(刑后强制治疗)。为了加强社区监督力量,将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条之1,明定2006年6月30日前性侵犯罪者,服刑完毕后经评估有高再犯之虞,得由法官就具体情状,公布更生人姓名、照片以及判决要旨。
台当局“内政部”表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条之1的修正草案已在2011年年初送到“行政院”,盼“行政院”尽快审议。“内政部”家防会执行秘书简慧娟表示,公布出狱人员资料的相关细节,未来会进一步研议授权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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