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30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湾一名江姓男子与已婚陈姓女同事,利用陈女丈夫王某外出时发生不伦,事后被王某发现,江同意赔偿100万元(新台币,下同),且不与陈女联系,但事后却破坏双方协议,发两封电子邮件给陈女被王某发现,须再赔惩罚性违约金200万元,台北地方法院29日判江某败诉,应赔偿王某300万元。
王男与妻子陈女交往十多年后结婚,但婚后不久,王女即出轨,趁丈夫外出时,与江姓同事发生性关系,因陈女的行为异常,王某发现事有蹊跷,经逼问陈女后,她承认与江有不伦恋。
王不甘“戴绿帽”,去年十月约江到某律师事务所谈判,双方签下协议书,约定江须赔偿王100万元,于签约14天后,先付30万元,其余70万元分16期摊还,且在王离婚前,江不得再与陈女连络,若违反协议,必须赔偿2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签完协议后,江不但未给付赔偿金,还继续用电子邮件与陈女联系,结果被王逮到两封江、陈联系的电子邮件,王认为江违反协议,一状告上法院,向江求偿300万元。
江某辩称,王怀疑他与陈女有不正常关系,曾威胁要带小弟到他的公司及家里闹事,他是在王的威胁恐吓下,才到王指定的法律事务所签下协议;事后才发现见证人蔡姓男子不具律师身分,是王与蔡联手诈欺他,王剥夺他的人身及通讯自由权利,且协议内容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无效,他才拒绝赔偿。
法官并不采纳江的辩词,认定他介入王的婚姻关系,他与陈女的不正常关系被王发现后,才与王签下协议书,且承诺在王离婚前不再和陈女联系、来往,但江继续和陈女以电子邮件联系,200万元的违约金仍属适合,加上100万元赔偿,应赔偿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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