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2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当局“内政部”21日邀集台湾22个县市府,讨论“成人性交易管理原则”,会中决议,性交易专区仅能设在商业区与游憩区,而专区内提供性交易场所得设招牌,但严禁拉客与广告行为。此外,会议中也为性交易工作者“正名”,未来将统称为“性交易服务者”。
台当局“内政部次长”简太郎指出,未来各县市府依权责划设性交易专区,专区外从事性交易皆属违法,娼嫖双方皆可处3万(新台币,下同)以下罚款;但取消过去卖淫被查获,并得拘留三天的规定。而专区内经营性交易场所者,也将有消极资格限制,曾触犯妨害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罪者,不得经营。
未来专区内提供性交易得设置招牌,但无论专区内外,都不允许拉客与广告行为,违者将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会中也达成共识,禁止如皮条客、应召站等媒合性交易行为,如被查获,将处3日以下拘留或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简太郎也指出,未来包括性交易广告等,不管在专区内外都禁止;不过,例如手机短信、小贴纸传单等,则需看个案内容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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