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3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立法院”3日三读通过“会计法”增订第99条之1,将2006年底前“首长特别费”除罪化。马英九及陈水扁被控涉及“特别费案”部分,台湾特侦组将于法案公布实施后签结。
台“立法院”今天上午三读通过的“会计法”增订第99条之1,明订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机关支用的特别费,其报支、经办、核销、支用及相关人员的财务责任都视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责任,如涉刑事责任者不罚。
国民党“立法院”党团于2008年5月15日前往台湾“最高检察署”,拜会当时的“检察总长”陈聪明,同时具状告发陈水扁在支用特别费涉及贪渎。告发状表示,陈水扁担任台北市首届民选市长,每月均有一定数额市长特别费可资运用。陈水扁出具领据列报特别费是否实际用于公务支出?以单据核销部分特别费是否因公支用?要求特侦组介入调查。
国民党团在拜会陈聪明之前,先在“立法院”召开记者会,指控陈水扁在市长任内用特别费支用自宅水电、瓦斯等生活费用,也以特别费犒赏员工,并支付自家插花费。
由于陈水扁担任台北市长任期符合此次“会计法”修正除罪范围,特侦组将于法令实施后将本案签结。
另外,马英九被控于1993年到1996年间担任当局“法务部长”任内,违法使用特别费。在马英九上任当局领导人后,根据相关条例有刑事豁免权,特侦组将案件暂时签结,台检方也将在法令公布后予以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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