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24日电 香港《大公报》今日刊载题为《岛内“红包文化”将成历史》的文章指出,台湾“立法院”23日初审通过“贪污法”修正草案,增订“不违背职务行为行贿罪”。此条款若日后三读通过,将有利于堵绝岛内“送钱没罪,收钱有罪”的司法漏洞,因而备受各界关注。
“不违背职务行为行贿罪”又被称为“陈水扁条款”。特侦组2010年侦结二次金改案,被起诉的多家金控公司高层虽被认定行贿,但因属于“不违背职务行贿”而逃过法律制裁,最后只有陈水扁夫妇被控索贿。当时舆论哗然,认为收钱的人固然触及“贪污条例”,但送钱的人难道就没有半点责任?这“一送一收”之间显然存在因果关系,只惩罚任何一方都有失公允。鉴于社会反响之大,国民党“立委”遂提案修法。
文章指出,台湾岛内虽早已制订反贪倡廉的“贪污治罪条例”,且明订的受贿罪不管有无违背职务,均属犯罪行为。而“不违背职务受贿”的刑责较“违背职务受贿”轻。至于行贿罪,则只罚“违背职务”。
文章分析说,以二次金改案为例,如扁家收钱后,台当局官员都依法合并金融机构,这就是所谓的“不违背职务行贿”,因此,元大金控所聘请的律师则辩称说,送钱只是为了要当局公平,依法地进行合并事宜,明显就是要检方认同这是“不违背职务行贿”。
文章还针对“红包文化”举例,台湾圣严法师就曾撰文痛批岛内有些医院“有钱能使鬼推磨”。特别是外科医生,如果不给红包,不会很快替你开刀。名气越大的,要求的红包也越大。
因此,文章最后强调,为了堵绝法律漏洞和根绝“红包文化”,台当局应下定决心,进一步完善“贪污治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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