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厦门7月29日电 (杨伏山 郑金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福建省法官协会副会长郑伟29日在厦门称,福建法院先行先试,精心谋划推动各项涉台司法工作,初步构建了以案件审判、司法协助、司法交流为主要内容的涉台司法基本格局。
郑伟当天在厦门举办的第三届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上发表主题演讲时做出上述表示。
他说,福建涉台案件具有数量大、类型多、领域宽、情况复杂等特点。据统计,仅2008年1月至2011年5月,福建法院受理涉台一审案件6086件,超过人民法院同期受理该类案件总数的40%,并涉及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各个审判领域。
其中,民商事案件主要涵盖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股权、承包经营、商标专利等,并以前三类纠纷居多;刑事案件则以毒品、走私、跨境诈骗、偷私渡、暴力侵害等犯罪为主,最高发案件为毒品犯罪。
郑伟介绍说,在审判组织上,福建法院合理优化配置涉台审判力量与资源,各中级法院均设立包括审理涉台案件在内的“四涉”案件专门民事审判庭,受理涉台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涉台合议庭,集中力量审理涉台案件,统一涉台司法尺度。
在审判实践中,既依法保障台湾地区当事人与大陆当事人具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平等保护,又充分考虑涉台案件的特殊性和台胞当事人的特殊司法需求,畅通台籍当事人诉讼绿色通道,切实保障其合法合理诉求。
在纠纷解决中,福建高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力争涉台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全省法院已聘任139名台籍人士特邀调解员,其中省法院聘请9名。
2009年6月《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正式生效后,福建法院迅速建立两岸司法协助事务的全省三级网络。2009年6月至2011年5月,全省法院共办理台湾地区法院请求协助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案件3889件,占同期最高法院收到此两项协助请求总数的近40%;审结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商事裁判和仲裁裁决案件41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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