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19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陈致中因判刑定谳依法解除高雄市议员职务;据台当局“内政部”统计,历届“直辖市”、县市议员中,与陈致中同样因“地方制度法”第79条第1项第4款遭解职者,一共有6人。
陈致中因涉伪证罪,18日经台“最高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月定谳。台“内政部”表示,“地方制度法”第79条第1项第4款规定,“直辖市”县市议员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决确定,而未受缓刑之宣告或未执行易科罚金者,由“行政院”解除其职权或职务。
根据“内政部”统计,历届“直辖市”县市议员因第79条第1项第4款遭解职者共6人,分别是第1届台南市议员吴健保,因被判有期徒刑3年,今年5月解职;第16届苗栗县议员谢文俊,因被判有期徒刑7月,2008年6月解职;第7届新竹市议员王明魁,因被判有期徒刑1年,2008年9 月解职。
另外,第16届苗栗县议员吕明亮,因被判有期徒刑2年,2009年4月解职;第16届台南市议员曾顺良,因被判有期徒刑7月,去年2月解职;第16届台中县议员姚应龙,因被判有期徒刑1年,去年10月解职。
对于外界质疑“立委”与议员遭判刑后处置不同,台“内政部次长”简太郎表示,地方民选公职人员停职及解职规定是依“地方制度法”,“立法委员”行使职权规定则是依“立法委员行为法”,本属不同机关的“立法”规定。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