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台北8月30日电 (记者 刘舒凌 陈静)台北地检署30日展开侦办台大医院误将艾滋感染者捐赠器官用于移植案。
台北地检署发言人王文德表示,经有医事背景的检察官研究法条,认定全案涉犯“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11条,即施行器官、组织等移植应事先实施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有关检验;此为公诉罪。
根据相关罚则,违反第11条规定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因而致人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方介绍,是否致人感染是全案关键;若致人感染就触法,若无致人感染,则有行政处罚。
检方30日将先发函台湾卫生主管部门调阅资料,了解(器官移植手术的)正常SOP(标准作业程序)流程,涉案人将包含器官摘除者、通报者、确认者以及核定者,后续将进行约谈或搜索等侦查行动。
毕业于台北医学院医事技术学系的办案检察官吕俊儒说,目前全案无明确被告。台北地检署称,全案是否涉犯业务过失伤害或业务过失重伤害,应由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提起告诉。
台大医院院长陈明丰30日首度就误用艾滋感染者器官事件出面道歉,承认手术当天开刀医师未确认捐赠者资料。他说,台大医院将在其提交台湾卫生主管部门的检讨报告中详述事件过程与原因。
台湾当局“疾病管制局副局长”施文仪则提出,如因器官移植需要,台湾各器官劝募专责医院今后可透过器官捐赠移植登录中心与该局比对艾滋感染者名单,防止类似事件重演。
台大医院误用艾滋器官事件是指:本月24日至25日,因台大医院人员口头检核失误,1名感染艾滋病毒男子捐出的心、肝、肺、肾等器官被植入台大医院、成大医院5名患者体内的重大医疗疏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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