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作方式
双方同意核电安全及紧急应变主管部门以下列方式进行核电安全事宜的交流与合作:
(一)双方人员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工作业务交流会议,由双方轮流主办。
(二)推动人员参访、举办研讨会等交流活动。
(三)发生核电厂重要事件或紧急事故时,进行通报、资讯交换、查询与公开。
(四)双方同意的其他增进核电安全之合作方式。
三、联系主体
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核电安全及紧急应变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
本协议其他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四、工作规划
双方同意设置工作组,负责商定具体工作规划、方案。
工作组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二个月内召开首次会议,商讨双方联系及事故通报窗口、资讯交换与通报的项目、内容、格式、方式、频率及工作业务交流会议、交流活动等相关事宜。
五、限制用途
双方同意仅依请求目的使用对方提供的资料。但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六、文书格式
双方同意资讯交换、通报、查询及业务联系等,使用商定的文书格式。
七、协议履行及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八、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除另有约定外,协商应于请求提出后十个工作日内举行。
九、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签署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十月二十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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