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5日电 据台湾媒体报道,曾获选台湾“好人好事代表”的黄姓男子,2010年被外甥女指控,遭他猥亵、性侵长达6年,检方将他依强制性交起诉,但法官经审理认为少女指证的遭性侵时间、地点及方式,前后供词反覆,且无具体事证,日前以证据不足判黄姓男子无罪。
据报道,屏东地检主任检察官蔡荣龙说,女童受害6年,受害记忆不可能完全清晰,检方不服已上诉。
被告黄姓男子(52岁)曾任义消干部,因支援“九二一”救灾、救溺获选为台湾“好人好事楷模”,9年前,小舅子离婚后,委托他代为照顾一对未成年子女,2010年读初中的少女,发短信向离婚的母亲诉苦,遭姑丈猥亵性侵长达6年,母亲随即报警并向学校反映。
少女指述,姑丈从她小学三年级时就常抚摸其下体,小学五年级时对她性侵,地点有时在黄姓嫌疑人房内或爷爷的住处房间,她虽曾向姑妈哭诉,却被斥责为“胡说八道!”因长期受害情绪压抑,噩梦连连,直到2010年她才发短信告诉母亲,少女在日记中写下:“太恶心了!竟连我月经来也不放过。”
对于少女的指控,被告全盘否认,但检方仍将黄姓男子依强制性交罪起诉。经屏东地院合议庭审理后,法官认为,少女指控遭姑丈性侵长达6年,对于第一次受害应印象特别深刻,但少女首次遇害时间及地点说法不一,而且在警讯及审判中供词,无法明确交代遭侵害过程、时间、地点,就连她指控去年最后一次受害时间地点,都跟证人说法矛盾。
且少女从小学五年级就拥有手机,若遭姑丈性侵,期间却无试图闪避姑丈念头,且一直等到读初中才发短信给母亲诉苦,有悖常理;且证人只是听闻少女指称的被害过程,未目击被告犯罪过程,法官以罪证不足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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