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5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立法院”25日三读修正通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条文,2006年6月30日前刑满出狱性侵犯,只要检察官检具报告,可向法院声请裁定对其施以强制治疗,2012年开始施行。
报道说,“立法院”通过外界称为“白玫瑰法案”的相关条文,台当局主管机关应建立性侵害加害人档案资料,内容新增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编号、住居所、相片与犯罪资料等。
为回应民间团体要求,弥补空窗期,法案新增相关规定,如果2006年6月30日前刑满出狱性侵犯接受身心治疗或辅导教育后,经鉴定、评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预防仍无成效,而不适用“刑法”有关刑后强制治疗规定,检察官或地方主管机关可检具相关报告,声请法院裁定命其进入医疗机构或其他指定处所,施以强制治疗。
加害人徒刑期满前,接受辅导或治疗后,经评估鉴定认为有再犯危险,而不适用“刑法”有关刑后强制治疗规定,监狱得检具相关评估报告,送请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声请法院裁定命其进入医疗机构强制治疗。
加害人追踪部分,现行规定加害人有于夜间犯罪习性,将施以宵禁,条文修正为加害人有特定时间犯罪习性,观护人可报请检察官,命于监控时段内,未经许可不得外出,也可对加害人实施科技设备监控。
另外,法案增订,利用他人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等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者,服刑期满后需向主管单位登记、报到期间为5年。判决有罪确定的加害人,或拒绝登记、接受评估和辅导的更生人,如果逃亡或藏匿经通缉者,警察机关得将其身份资讯登载于报纸或以其他方法公告。
法案也增订未成年犯经少年事件处理法裁定保护处分确定而法院认定有必要者,应接受身心治疗或辅导教育,而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行为者,经评估认为有必要后,也应接受身心治疗或辅导教育。
法案也并新增,处理性侵害案件者,每年应至少接受性侵害防治专业训练课程6小时以上,各级中、小学每学年应至少有4小时以上性侵害防治教育课程。
此外,对化学去势是否作为加害人处遇或治疗选项,“立法院”以附带决议方式要求“内政部”、“行政院卫生署”和“法务部”召开公听会,搜集意见并进一步研酌;此外,请“内政部”参酌地方县市辖区幅员大小,研拟分区公告具高再犯危险的性侵害加害人人数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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