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1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彰化县一名张姓少女疑似和另一名郑姓少女有纠纷,郑女在张女的博客上留下“智障”等有不雅字眼的文章,张女提告要求赔偿。法院判决郑女需赔5万元(新台币,下同)。
彰化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张女及郑女都未成年,而张女说她不认识郑女,也跟她没纠纷,但郑女却以“阿蕾”、“蕾蕾”等名义在她的博客张贴毁损名誉的文章。
张女认为,郑女张贴的文章内有“智障”等字眼,毁损名誉,导致她身心受创,痛苦异常,要求郑女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法官认为,郑女名下无所得及财产,不过她以网络作为侵权行为手段,损害远大于口语或文字方式。法官审酌当事人身份地位及经济状况,认为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以5万元为适当,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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