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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料:台湾地区“立法委员”选举制度

2011年12月11日 21: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第七届“立法委员”选举之前,区域“立委”选举部分,是按各选区应选之名额,以候选人得票比较多数者为当选;不分区和侨选当选名额分配,则按照各政党得票比例分配,在选举中得票比例未达到百分之五以上的政党,则不能参与比例代表席次的分配。

  所谓政党比例,即各党在选举中的得票率之比。例如,总共只有A、B两党争夺10席“立法委员”,A党得票数占总投票数的60%,B党为40%,那么A党就得6席,B党得4席。

  按照台湾地区修订后的“宪法”规定,自第四届“立法委员”选举开始,“立委”的产生以台湾“行政院”“直辖市”及县市为选出单位,共有席位二百二十五席,其中由“直辖市”、县市选出的区域“立委”为一百六十八席,每县市至少一席,山地、平地原住民各四席,侨居海外候选人八席,全台不分区“立委”四十一席。

  在这样的选举制度中,选区规模比较大,特别是一些大的县市作为一个选区,可以选出多名“立委”,最多者甚至可以选举十名“立委”。这就使候选人只要得到一定比例的选票就可以当选,因而相对比较容易,这也为小党和比较极端的候选人保留了足够的当选空间和可能。候选人可以不顾所在选区大多数人的诉求,而只须嬴得稳定的部分支持者。这也是造成地方派系长期存在、纷争的原因之一。

  此外,这种制度要求各党必须在提名策略上运用得当。若提名多了,势必票源分散,这可能产生同党排挤效应,使同党的候选人因为比他党候选人票低(有时可能仅低数百票),而大多乃至全部落选;但提名少了,则可能使该党一个或几个候选人高票当选,但本来可以多争取到的名额,则因为该党提名不足而让其他党候选人低票当选。所以,如何进行“立法委员”党内提名作业,是对当时台湾岛内各党的一个重大考验。

  二00四年,台湾“立法院”修改相关法案,规定“立委”人数减半,实行“单一选区两票制”。新选制规定“立法院”总席次由原有的二百二十五席降为一百一十三席,其中区域“立委”由一百六十八席减为七十三席,但每县市确保至少一人;平地和山地原住民“立委”各由四席减为三席,原来分设四十一席和八席的不分区及侨选“立委”名单合并,由获得百分之五以上政党选举票的党依得票比例分配三十四总席次,各党名单中,妇女名额不得低于二分之一。“立委”任期由三年改为四年。第七届“立法委员”选举依据此新规定进行。

  所谓“单一选区”,是指“立委”选举采“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即每个选区选出一席“立委”,得票最高者当选,此为“区域立委”。作为配套,原住民“立委”选举仍沿用“复数选区制”。

  俗称“一票投人,一票投党”的“两票制”,是指投票时选民可以领到两张选票,一票投选区域“立委”,一票投选政党。得票超过百分之五的政党可以依政党选票的得票比例,分配三十四个不分区及侨选“立委”席次,未达百分之五得票率的政党不能参与分配。不分区“立委”由各政党推荐,候选人不必亲身竞选。台湾以往的“立委”选举,选民只领投一张选票,这张票在投给某候选人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投给了这位候选人所属的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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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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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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