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融资和财税支持力度
(七)支持台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我省台资企业在大陆境内上市融资;引导和支持我省台资企业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融资租赁等多种债权和股权融资等方式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向台资企业贷款的投放力度,并推出适合台资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充分发挥保险机制作用,发展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
(八)减免税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我省台资企业税收实施应免尽免、应减尽减政策。
1、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武汉等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按规定即征即退。
2、台资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购置的用于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台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
4、对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台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确有特殊困难需要定期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审批。
三、扶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和自主创新
(九) 支持台资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通过贴息奖励等方式,对在我省设立研发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研发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产业技术改造、购买核心技术和名牌商标、用于工艺技术设备改造的国内贷款、自主研发和以自主品牌出口、内销纳税金额较大和创立内销品牌的台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奖励和扶持。
(十)支持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及时办理认定手续,有关程序和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对台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内资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十一)鼓励台资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支持台资企业承担重大科技专项、产业共性技术等开发项目。支持台资企业与我省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及产品创新,对台资企业为开发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国家和省相关资金支持。
(十二)支持台资企业创立自主品牌。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产品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奖、中国名牌产品、湖北省著名商标、湖北省名牌产品。依法保护台资企业知识产权,重点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对在我省创建,并获批为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品牌价值500强的台资企业,省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十三)支持台资企业节能降耗。对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台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节能专项资金和节能奖励。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条件。
(十四)支持台资农业企业。对台资农业高新技术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报省、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适当放宽,申报获批后可申请省财政专项农业资金扶持。
四、加强涉台园区建设
(十五)支持台商工业园建设。支持武汉吴家山台商工业园区、吴家山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园以及宜昌、荆州、襄阳、咸宁、孝感、仙桃、武汉金口等台商工业园加快发展。推进工业园区产业化、规模化、集群化、专业化发展。台商工业园享受省级开发区各项扶持政策,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跟进政策和相关实施办法。新增台商工业园区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台办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