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建设。支持黄陂台湾农民创业园以及钟祥、丹江口、老河口、蕲春、咸丰、枝江、监利等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加快发展。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享受省级开发区各项扶持政策,其用地规模和布局,纳入所在地城乡规划,并在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予以重点倾斜。新增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由省农业厅与省台办共同审批。
(十七)加强涉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工业园、农创园区供电、供水、供气、道路、环保、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发展与园区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推进园区信息化建设。创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园区基础配套设施的投入。鼓励台湾工商团体、台湾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台资企业参与园区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投资开发。
涉台园区要加大对台资企业的招商力度,台资项目要达到一定比例,对拟落户的台资企业在用地、注册等方面优先给予安排。涉台园区可由台商自行建设和管理。台商可根据规划设立管理机构、开发公司进行建设和管理,或与当地共同组建园区开发运营主体,共同投资、共同建设、共同受惠。省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涉台园区建设奖励扶持资金,由省台办商省财政厅制定具体分配方案。
五、优化投资环境
(十八)改善台商投资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为台商投资创造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行政环境。严格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不得继续征收已经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没有特殊需求、没有明显违法嫌疑的台资企业,不再进行实地检查。对台资企业轻微违规行为,采取先教育规范、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者再施以惩处的处理方法。
(十九)切实维护台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以及《湖北省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适时出台《湖北省台商投诉协调工作办法》,进一步加强台商投诉协调工作,妥善解决涉台投诉,营造我省台商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
(二十)优化进出口通关环境。进一步推进“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实行进出口货物分类通关和预约通关制度,对台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优先推荐实施国家质检总局“绿色通道”制度和“直通放行”制度,并可参照当地检验检疫机构一类企业管理。
(二十一)保障台资企业人才及用工需求。推动湖北与台湾人才平台建设,鼓励两地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互设分支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建立人才引入输入机制,对在我省作出突出贡献的台籍高新技术人才比照省人才奖励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支持台资企业与我省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技能培训,并可按规定申请适当培训补贴。
(二十二)为台商提供生活便利。台商和台资企业台籍员工随从子女需入学的,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由所在地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就近入学;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医疗机构要为台商提供优先、优质服务,积极为台湾同胞在湖北就医后回台湾报销医疗费用提供便利。支持台协会馆、台商医院、台商子弟学校和台商密集生活区建设。
(二十三)建立联系服务机制。各地要建立与台资企业联系服务机制,及时了解、解决台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各项惠台政策措施宣传和辅导,引导台资企业用好用活优惠政策,把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近年来,随着海峡两岸交流不断深入和两岸关系不断发展,湖北省与台湾地区之间的经贸交流更加频繁,合作更加密切。截止2011年三季度,全省共注册台资企业2218家,台资企业已成为湖北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景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