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4日电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五个部门于2011年12月27日下发《关于开放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通知中就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省份、营业人员和营业面积等都做出了规定。
该通知下发给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省(市)台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
通知指出,自2012年1月1日起,台湾居民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等省市可无需经过外资审批,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通知说,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业和零售业,不包括特许经营。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自2012年4月1日起,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营业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通知中还说明,台湾居民在大陆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依照《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7】247号)执行。
此外,通知中还指出,台湾居民在大陆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具体登记办法另行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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