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台湾知识产权保护:丧礼音乐也要付钱(3)
两岸磨合
规定不同处理各异
两岸签署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2000年已经生效,根据协议,两岸依各自规定,确认对方专利、商标及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已获得大陆国家出版总署版权局的认可,成为台湾影音制品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影音制品获认证后可进入大陆市场。
协议为两岸知识产权人提供了切实保障,比如排除了抄袭专利、抢先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注册的可能性,现在台湾每年在大陆申请专利的达2万件左右。金门高粱酒、旺旺、自然美、名典等14个台湾品牌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但两岸保护知识产权的合作尚属初级阶段,法规衔接、行政沟通等还待磨合。近日台湾判决的《美人心计》一案就说明了这种现状。
取得授权代理大陆古装剧《美人心计》出版发行的台湾弘恩文化公司近日发现,一叶姓男子在网络上以低价贩卖盗版的《美人心计》全套DVD,因此向台北地检署控告叶姓男子违反著作权。遗憾的是检方未予起诉。
这样的判决对于获得授权的公司当然是一种伤害。但台湾检方的理由是,大陆的著作权法规定,必须符合“以赢利为目的”、盗版复制数量达1000片以上、违法所得需超过人民币3万元,才构成“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刑事犯罪,而在台湾,只要是擅自复制并侵犯他人著作权即构成刑事犯罪。比照大陆法律,叶姓男子无需负刑事责任。
如果此例一开,大陆的影视、音乐、设计作品在台湾都受不到平等的保护,那合法代理的公司利益如何保障?又何谈公平的法律环境?两岸间条文制度的衔接应尽快做好,在此之前,挟法律“负气”与“报复”是对双方的伤害。
保护知识产权已是全球性议题,同文同种、来往密切的两岸更需携手。本报特约记者 小星 D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