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推证所税复征方案 法人纳最低税负
中新网4月11日电 据台湾《工商时报》报道,台湾财务部门12日公布证所税课征方案,据了解,法人部分除境外投资机构(FINIs)不课征证所税外,岛内企业拟由调高最低税负制税率课征,以现行10%税率调高至12%为初步规划。
台当局“财政部”日前召集的财政健全小组,会中就境内法人课征有价证券利得税进行国际比较,包括星、日、韩、美等原则上均对法人课征证所税,但税率及例外认定上有所不同。
目前岛内证券资本利得税,主要透过最低税负制课征,基本所得额超过200万元(新台币 下同)的企业,所有股票利得均需报缴10%所得税;基本所得额600万元以上的家庭,仅就未上市柜公司股票利得,缴纳20%所得税。免申报最低税负的企业及个人,证券交易所得即可享有免税。
此次复征上市柜证券交易所得税,“财政部”目前个人、企业均倾向纳入最低税负,个人600万门槛不变;企业税率由10%调升至12%。
由于最低税负实施目的,是为使适用租税减免以致缴纳税捐过低、甚至不用缴税的公司或高所得个人,也能缴交最基本税额,若仅采行扩大最低税负制课征证所税,预料对一般企业影响不大。
依据台湾地区“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最低税负)第8条规定,适用最低税负制的企业,税率由台湾“行政院”订定,法条明订,“行政院”订定税率最低不得低于10%、最高不得超过12%,由“行政院”视经济环境决定。
“行政院”不排除将法人最低税负税率调至12%。外界预期,此方案对于专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业的投资公司影响较大,所缴纳的证所税势必提高。
根据“财政部”统计,以2010年为例,企业申报最低税负仅1,600家,在76万家赢利事业占0.22%,税收共140亿元,其中资本利得税为77亿元。
尽管日前“财政部”的财健小组大部分委员,皆认为企业复征证所税,可并入营所税课征,但此必须进行修法,时效难以掌握,惟现行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中,已对企业户税率有上限12%的规定,只要“行政院”解释即可,无须另行修法,因此,法人户纳入最低税负成为课征主要方向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