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执法部门逾1/4监听案结案后未告知当事人
中新网4月12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军“宪兵”司令部、台湾“刑事局”、海巡部门等单位因办案需要,得经地检署向法院申请监听,但台湾监察机构调查发现,有超过四分之一的监听案,执行单位在结案后,未依法告知被监听人。“监委”余腾芳、叶耀鹏认为,执行监听后告知当事人曾遭监听,有避免浮滥监听及维护人权的重要意义,各地检署未严格执行,显有疏失,11日提案纠正法务部门。
台法务部门副负责人陈守煌表示,将要求各地检署确实检讨改进,并依规定考核。陈守煌表示,监听作业结束未通知当事人,严重影响人权,法务部门及检察机关会确实检讨改进。
根据台湾地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规定,执行监听单位在结案后,必须通知被监听人;被监听人如自认监听行为侵害人权,也可提起行政救济。但余腾芳指出,2011年监察机构启动调查时,2007年起,台湾超过3000件的监听案中,有26%事后未依规定通知被监听人,严重侵害人权;事后才在监察机构要求下进行补通知。
余腾芳表示,这些未依规定进行通知的单位包括海巡部门、刑事警察部门、移民部门、调查部门及“宪兵”司令部,监察机构虽同意这些单位补通知,但也要求各单位内部必须自行议处失职人员,最后共有193人因此被记过或申诫。监察机构纠正法务部门则是因为地检署执行监听业务,却未在监听结束后陈报法院通知受监听人;法务部门负责监督检察机关,需负连带责任。
叶耀鹏则认为,当局应该尽可能将监听范围缩到最小;在监听后强制通知被监听人,则有让执行单位不敢浮滥监听的功能,至于本届台湾“大选”,有政党质疑行政单位有违法监听行为,但余腾芳表示,调查结果并未发现“政府”有违法通讯监察情形。
事实上,检察官及司法警察很难预期从事贪渎、白领犯罪的当事人会在电话中联系、商议犯罪事宜,再加上目前手机使用的便利性、通话费率便宜等因素,一个人拥有数支手机极为普遍,所以靠监听侦办贪渎案、白领犯罪有其困难度,因此才会出现如“监委”质疑监听后起诉率不高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