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台办:两岸金融合作取得新进展
中新社北京4月25日电 (记者 路梅 郑巧)国务院台办发言人范丽青25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应询表示,两岸金融合作协议签署3年来,两岸金融监管机构积极落实协议,两岸金融合作取得新进展。其中,两岸互设金融机构快速增长。
据范丽青介绍,2009年5月至今,台湾金融机构在大陆新增14家代表处,在大陆的营业性机构也快速增长,同时大陆金融机构实现了直接入台的突破。在银行业方面,大陆已批准10家台资银行设立大陆分行,其中7家已开业、1家获准开办台资企业人民币业务;4家大陆银行获准在台设立代表处,其中2家已获准设立分行,但是还没有开业。在证券业方面,首家两岸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开业,13家台湾金融机构获得大陆证券市场投资资格,其中8家获得投资额度;已有约10家大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台湾股市。在保险业方面,新增1家台资保险公司开业、1家参股大陆寿险公司。
两岸金融合作取得的新进展还包括:
两岸金融监管合作制度化。两岸银行、证券、保险业监管机构分别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建立了交流和工作机制,银行业监管机构之间进行了高层互访与磋商。
两岸金融市场逐步开放。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双方对进一步相互开放金融市场作出承诺。
两岸货币兑换与清算更加便利。两岸货币管理机构利用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平台开办对台湾的人民币现钞清算业务,并就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问题进行了沟通。新台币在大陆双向兑换和大陆银联卡在台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展,为两岸同胞货币兑换和大陆居民在台消费提供了更多便利。两岸的货币管理机构也已经就两岸建立货币清算机制问题进行了沟通。
范丽青表示,下一步,大陆有关方面将进一步采取措施积极落实ECFA早期收获计划中的相关承诺,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台资银行大陆分行尽快开展人民币业务、增设营业网点;推动两岸金融机构通过相互参股等方式深化合作;通过协商尽快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证券、保险类机构在大陆设立营业机构;完善监管合作机制,积极稳妥推动金融市场开放后续协商。
她指出,两岸金融合作是互惠互利的,希望台湾方面对大陆金融机构赴台开展业务采取积极的态度,创造必要的条件。
就26日将在台湾新北市举行的两岸经合会第三次例会,范丽青表示,双方将会回顾评估ECFA的执行情况,包括早收计划的实施情况、经合会六个工作小组工作进展、两岸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等经济合作事项的协商成果,就应对经济形势变化、开拓国际市场交流经验,还会就下阶段的工作安排交换意见,并将在会后发布新闻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