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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阿一字之差 台一“童养媳”险失土地继承权

2012年05月14日 11: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5月14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湾日据时代就成为童养媳的“柯氏足”,光复后欲冠夫姓林,但因户政人员笔误,将“林柯足”误载为“林阿足”并沿用至死。柯家后代认为她已与本家脱离关系,无资格继承财产,向法院声请确认继承权不存在。法院认为当初是误录,驳回本家之诉,一字登录之差,险让“林柯足”子女无法继承一笔位于中和区的土地。

  台湾早期有所谓“童养媳”习惯,一名原叫“柯氏足”的女子,自小进入林家待嫁,但因林家没有男嗣“无对头”,只好另外招赘一名林姓男子与柯氏足结婚,延续香火。

  柯氏足的本家生父于1945年过世,其位于中和区的一片土地,由长子柯逸彻与柯氏足共同继承。但柯逸彻的子孙认为,柯氏足结婚后登记更名为“林阿足”,显然已经去除本生家姓改从养家姓,应无继承之权,向台湾板桥地院声请确认继承权不存在。

  法院调阅户政资料后发现,柯氏足后来确实更名为“林阿足”,并沿用至1987年死亡。但调查发现,台湾光复后,林家在初次设籍的“户籍登记申请书”上,“柯氏足”开始冠夫姓,登载的是“林柯足”。直到1950年户政机关重新过录户籍誊本,才开始误将“林柯足”登载为“林阿足”。

  柯家后人认为,既然是误载,为何林柯足一直到死都没发现,提出异议。但经查林柯足与丈夫目不识丁,的确有可能无法发现错误,以致到死之前都不知冠错姓氏。

  判决书也指出,按照现行法令,“童养媳”与养家为“姻亲关系”,并无拟制血亲关系,法律上的性质与养女有别,对养家财产不得继承,反而是与本生父母之间,有互为继承权利。

  因此,法院认为,林柯足确可继承生父遗产,亡故后转由其子女继承堪可采信,驳回柯家后人之诉。全案仍可上诉。

【编辑:丁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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