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配偶不去台湾 台湾一男子诉请婚姻无效败诉
中新网6月7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台东县一名吕姓男子在大陆和倪姓女子结婚,并在大陆取得结婚证;未料,婚后倪某拒绝到台湾。吕某以2人结婚时没证人签名,诉请婚姻无效,但台东地方法院判决婚姻有效。
吕姓男子于2005年11月16日,在福建省民政厅和倪女登记结婚,并取得结婚证。结婚手续完成后,吕男也帮妻子办好到台湾的入境手续,未料,倪女拒绝到台湾。
吕男日前向台东地方法院提起婚姻确认无效诉讼,他向法院坦承,当时在大陆和倪女结婚时,没有证人于结婚证书上签名,再者倪女结婚后拒绝到台湾履行同居义务,根据台湾“民法”规定,他和倪女婚姻无效。
不过,台东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两人在大陆完成婚姻登记后就确立两人夫妻关系,再者,大陆的婚姻规定,并不需要公开仪式及2人以上的证人,或者拒绝进入台湾而婚姻无效的规定,因此判决两人仍有婚姻关系。
“我现在就像守活寡一样”,吕男说,结婚7年多,妻子拒绝到台湾,法院又不让他离婚,不能离婚就不能再结婚,一结婚马上触犯重婚罪,他就像守“活寡”一样。
台东地方法院庭长陈弘能表示,根据大陆的法律,吕男和倪女的婚姻是有效的,如果吕男想解脱婚姻的枷锁,可以尝试以“未履行同居义务”提出离婚诉讼,法官会审酌,是男方应该到大陆,或是女方应该到台湾履行同居义务,然后做出判决。
【编辑:丁文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