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机要费案再发回更审 不利于陈水扁家族
中新网7月27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引爆扁家贪渎案的公务机要费案,更一审以类似大水库理论,认定陈水扁为21项机密支出超过全部机要费,改判陈水扁等人无罪;但台当局“最高法院”认为不合经验法则,26日再度发回更审,发回理由不利扁家。
此外,台“最高法院”针对龙潭案洗钱部分判陈水扁、吴淑珍各2年徒刑,南港展览馆案判珍9年徒刑确定。不过两人前年因龙潭购地案及陈敏薰买官案判刑确定,应执行有期徒刑17年半,旧刑法规定有期徒刑最多执行20年,再判有期徒刑对两人影响不大。
陈水扁已入监服刑,近来为是否保外就医频起争议;吴淑珍因身体因素暂未入监,检方每3个月评估珍的身体状况。
台“最高法院”判决指出,不管机密或非机密费,使用机要费都须和台湾地区领导人执行公务有相当关联;虽可从宽认列,但若有证据证明供私人开销,与公务执行无关,即构成侵占公款。
合议庭依陈镇慧随身碟内支出明细记载,机密费用于扁家宠物诊疗费、儿孙护照签证费、订婚结婚及代购陈幸妤女性用品等私人开销;更一审判决未说明不采这些不利证据的理由,就以陈水扁事后提出的21项支出超过全部机要费推论是因公支出,违背一般经验。
刑庭发言人花满堂庭长指出,“总统府”内有保管箱可保管巨额现款,机要费不留在办公室,却大费周章把钱送到官邸给吴淑珍放进小保管箱,再转给陈水扁,由扁交给马永成、林德训在“总统府”内支用?21项机密珍都未参与,何必先由吴淑珍持有钱?
合议庭认为,21项支出中只有9项与外事稍有关联,陈水扁可由相关机关预算或预备金运用;2002年10月14日以前,还有未全数缴库的奉天、当阳项目经费可用。陈水扁舍此不为,提前以伪造的犒赏清册、假发票筹经费,是否合乎常理?
其他如结婚礼金、捐助文化复兴总会、资助“公投”大游行、捐助“21世纪宪改联盟”、捐助清真寺修建等12项支出与外事无关,不必秘密进行,何必以违法方式报领支用?
除了陈水扁、吴淑珍,因机要费一并被发回的有马永成、林德训、陈镇慧。陈致中、黄睿靓洗钱部分全部发回。陈水扁、吴淑珍收受辜仲谅贿赂及洗钱则无罪定谳。蔡铭哲、郭铨庆因龙潭案洗钱各被判刑6个月、2个月,可声请社会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