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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湾高院4法官收贿违审判义务 重审遭判刑

2012年08月03日 16: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8月3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前台湾高等法院法官李春地、陈荣和、蔡光治、房阿生涉贪,法院认定被告收贿与违背法官公正审判义务有对价关系,今天重判。

  台湾高等法院判决指出,高院更一审审理前“立委”何智辉涉铜锣案时,何得知前检察官邱茂荣与李春地是司法训练所同期同学,给邱350万元(新台币,下同),拜托邱帮忙贿赂法官换取无罪判决。

  判决表示,邱收钱后数次与李春地会面,李随后在非公开法庭提醒何智辉答辩方向。因而认定2人合意期约贿赂,李春地违背职务判何无罪。

  另外,何智辉透过蔡光治及女友赖瑞珍与审判长陈荣和攀关系,转交150万元给陈荣和。法官认定陈荣和在审理何智辉案时,受期约行贿影响,违背法官公平、公正的审判义务。

  判决指出,前法官张炳龙贪污案中,张于更四审期间交付300万元给赖瑞珍,托她行贿法官,蔡光治得知后帮张转交200万元给房阿生,张案因此逆转改判无罪。被告收受金钱与违背法官公正职务行为有对价关系。

  法官一审认定被告触犯贪污治罪条例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判陈荣和18年徒刑,并科罚金300万元,褫夺公权9年;蔡光治20年徒刑,并科罚金350万元,褫夺公权9年。李春地在侦查期间缴出贿款,判11年6月徒刑,并科罚金100万元,褫夺公权5年。

  房阿生部分,法官认为,房阿生曾将贿款还给蔡光治,犯后态度良好,判决13年徒刑,并科罚金100万元,褫夺公权5年。

  高院审理后,认为房阿生因违背职务而收受的贿款已自动全数缴交,将他改判10年6月徒刑,并科罚金100万元,褫夺公权4年,没收已缴回的200万元犯罪所得,其它上诉驳回。

【编辑:王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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