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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学者解读“投保协议”的意涵及亮点

2012年08月11日 08:54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在台北举行的第八次“陈江会谈”,顺利签署 《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与《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其中,主要目的在有效保障大陆台商权益的两岸投保协议,最为各界重视。对两岸经贸关系而言;投保协议的签订,可以说是继EC-FA之后,另一重要里程碑,象征着两岸经贸与投资的制度化。

  两岸投保协议之所以不可或缺,主因是大陆对于保护台商虽有法令规范,但各地执法宽严不一。正因如此,两岸签署投保协议、扩大投资人保障范围,这对台商来说自然是一大福音。

  尤有进者,投保协议之签署具有重大意义,包括:第一,对台商在大陆投资的保护,从大陆以单方面制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作规范依据,转变为依双方协议加以规范,台湾方面的公权力可直接介入投资争端协处,对大陆台商保护程度大幅提升;第二,强化台商人身自由与安全保护,大陆同意对台商及所属员工、眷属,其人身自由受限时,应依规定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并透过两岸已经签署的共同打击犯罪协议所建立的通报机制进行通报,可减轻家属的心理压力;第三,对大陆企业或个人来台投资,投保协议可去除投资人担心台湾政党轮替可能影响投资权益的心理障碍,有助于促进陆资来台的正常化;第四,对两岸经贸布局而言,投保协议是ECFA后续四大协议之一,其顺利签署,有利推进ECFA后续谈判,加速迈向两岸自由贸易的既定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签署的投保协议内容有两大焦点。其一是,台商期待的P2G(投资人对官方)国际仲裁,虽各国、各地区与大陆签署的投保协议都有该条款,但大陆从未同意透过国际仲裁来解决此项争端,更不可能在两岸协议中出现国际仲裁字眼。两岸投保协议提供的替代途径是,P2G的争端可采多元化解决方式,包括行政协调、司法、协商、协处及调解5大途径。相较于一般国际规范,这是协议中最具两岸特色的条文。

  其二是,台商人身安全部分,依大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拘留或监视居住必须在24小时通知家属,但涉及“国家安全”或“恐怖犯罪活动”例外;台方则希望“无例外原则”。这一原则未列入协议文本,两会改以共同发布具有约束力的“人身自由与安全保障共识”来呈现。此为大陆兼顾国家安全与两岸关系,所寻求折衷平衡的智慧之举。

  整体而言,投保协议的确让台商在大陆投资的保护,进入一个更法制与制度化的阶段,颇值肯定。尤其是大陆方面基于深化两岸关系发展的考量,在协议内容做出妥协与调整,使得两岸投保协议可视为两岸谈判进入 “深水区”的试点,此次经验足供未来两岸谈判的参考指标。(淡江大学大陆研究所教授 潘锡堂)(《海峡导报》)

【编辑:丁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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