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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永红:投保协议兼具两岸特色 意义重大

2012年08月15日 16:39 来源:中国台湾网 参与互动(0)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唐永红13日在华广网刊文,分析两岸投保协议的特色与意义。

  全文内容如下:

  8月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负责人在台北签署了历经两年多次磋商的《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文本(以下简称《投保协议》)。这是两岸为有效保护与促进两岸双向投资所做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化安排,也是两岸落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后续商谈的一个重要内容。《投保协议》在具备双边投资协议一般内容的同时,又充分体现了两岸特色;不仅将有助于促进两岸双向投资,为两岸经济合作注入新动力,也将为今后ECFA后续协商打下良好基础,加速两岸经贸领域的制度化合作。

  《投保协议》得来不易

  《投保协议》,为台商最为期待,最早曾被预计在第六次两岸“两会”会谈时签署,但因双方在投资保护与投资促进是否并重、投资人定义、投资人人身安全保障、投资争端解决范围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仲裁)部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没能签署。今年上半年,一度有消息称第八次两岸“两会”预计在6月底举行,并将签署《投保协议》,后却又因两岸双方在“投保协议”的一些细节问题——“无例外通报”等方面未能达成共识,“两会”会谈与签署《投保协议》因而被迫推迟。

  令人欣慰的是,在这一过程中,两岸双方考虑到签署《投保协议》,推进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以有效保护与促进两岸双向投资,乃两岸投资者高度期盼,并顺应两岸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虽面对诸多歧见与困难,但从未停止前进的步伐,而是秉持诚意与善意,针对彼此关切,深入商谈,并互谅互让。“两会”经过八次正式磋商与多次小范围沟通,历经两年,跨越 “两会”两次会谈,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值得肯定的是,为了达成共识,两岸双方都展现了巨大的诚意和善意,在磋商中互谅互让。尤其是大陆,充分考虑到两岸特殊情况,尽最大努力满足了台湾方面提出的需求。例如,原来争议较大的“投资人定义”扩大到从第三地赴大陆投资的台商;台商“人身安全”24小时通报也以适当的方式得到体现;“投资争端解决范围”把政府对政府、投资人对政府、投资人对投资人三类争端都纳入协议规范;曾卡住双方谈判的症结“争端解决机制”仲裁部分也得到妥善解决。另外,《投保协议》在体现对赴大陆台资的保护的同时,也对等体现了对赴台陆资的保护;在强调投资保护同时,也根据ECFA第五条规定,加入了投资促进的内容,明确规定了投资待遇、投资便利化、减少投资限制等条款。

  《投保协议》具有两岸特色

  《投保协议》涵盖了常规双边投资协议一般包括的要素和内容。具体说来,《投保协议》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部分包括十八个条款,分别为:定义、适用范围和例外、投资待遇、透明度、逐步减少投资限制、投资便利化、征收、损失补偿、代位、转移、拒绝授予利益、本协议双方的争端解决、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地一方争端解决、投资商事争议、联系机制、文书格式、修正、生效等条款。在《投保协议》的附件部分,对投资补偿争端调解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文本显示,《投保协议》一方面遵循一般双边投资协议的体例,设置相应常规条款,体现双边投资保护与促进的传统内容;另一方面根据两岸现实需要,对两岸各界特别是台商关心的问题,做出适当安排,增强协议的可操作性,针对投资者经第三地投资、人身保护、投资者与所在地一方的争端解决、投资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商务纠纷解决等问题,作出了符合两岸特色的灵活处理和适当安排。

  一是回应台商关切,并尊重两岸双向投资的历史与现状,将经第三地的转投资纳入保护范围;二是回应台商关切,对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地一方的争端解决提供协商、协调、协处、调解、行政救济或司法程序等多种解决方式;三是回应台商关切,纳入投资者之间商事纠纷可以通过商事仲裁方式解决的条款,并可选择两岸的仲裁机构及当事双方同意的仲裁地点;四是回应台商关切,纳入“投资者人身自由与安全保护”非常规条款,“两会”并达成共识,双方将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建立的通报机制基础上,依据各自规定,对另一方投资者及相关人员,自限制人身自由时起24小时内通知。

  《投保协议》意义与作用重大

  两岸签署的上述具有两岸特色的《投保协议》,既参照双边投资协议的一般惯例,又关切两岸特殊的现实需要,获得两岸舆论特别是多数台商肯定。全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合会副会长叶惠德表示,《投保协议》有“四好”,让台商有依靠。事实上,《投保协议》的签署不仅有利于保护两岸投资者权益,而且有利于逐步减少两岸双向投资限制,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促进两岸双向投资,加速两岸产业融合,推动两岸经济发展。

  此外,《投保协议》的签署对两岸经贸领域的制度化合作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因为,《投保协议》是ECFA生效后第一个完成商谈并成功签署的后续协议,是一项顺应两岸经济关系深化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不仅标志着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进程取得重要进展,而且标志着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互信与基础的加强。今后,双方将可望进一步根据ECFA的规定,加速服务贸易、货物贸易、争端解决等其他后续协议的商谈进程,不断充实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安排的内涵。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投保协议》的上述作用的实现,有待两岸双方积极遵守与落实协议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各自在协议中所做的有关承诺。特别是在促进双向投资方面,《投保协议》只是根据ECFA的原则精神与第五条之规定,在投资待遇、透明度、便利化与逐步减少限制等层面,做了适应当前两岸关系形势的适当表述与原则性规定,虽然明确了双向投资正常化与自由化大方向,但并未具体规划投资正常化与自由化的进程安排。(唐永红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

【编辑:王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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