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窥裙底被罚2万 抱不平:偷窥洗澡才罚6000
中新网9月12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一位李姓男子趴在店里偷看女顾客的裙底风光,被台北市府罚锾2万元(新台币,下同)。李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辩说被害人不知情,不受影响;且偷看他人入浴最多罚6000,偷看内裤却罚2万,裁罚失当。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李姓男子败诉。判决指出,偷看洗澡妨害隐私,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可处6000元以下罚锾;在公开场所窥视女子内裤,是对他人性骚扰,违反“性骚扰防治法”,可处罚1万元到10万元,市府的处罚合法。
去年12月20日半夜,一名女子在台北市通化街选购女性用品,发现不管她往那里移动,后面的陌生男子都紧紧尾随;若她停久一点,男子就蹲下来。女子再以眼睛余光瞄对方,发现他整个身体趴下,转头往她裙子里看。
女子发现遇到变态色狼,气得捶打对方的头。男子拔腿往一楼店外跑,女子试着要抓、但抓不住,指甲断裂受伤;情急高喊:“抓住他!”“有色狼!”两名路人见义勇为,协助抓住这名李姓男子。
女子向警方报案。警方查出男子身份,调阅录像带,认定成立性骚扰,送台北市府裁罚2万元。
李姓男子不服打官司,没有委任律师,很“专业”地为自己辩护。他说,性骚扰的“构成要件”是被害人要知悉被侵犯,而且心理、行为受影响;他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窥,没有影响被害人行为、心理的意图,不构成性骚扰。
法官认定李姓男子一派胡言,不采信他的歪理辩解,指被害人发现被偷窥且感到受冒犯,才会想抓住李送法办;李的行为显然违反被害人的意愿,影响被害人的正常生活,构成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