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学者:现存日本史料证明钓鱼岛属中国
岛内国际法学界普遍认定,钓鱼岛是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并利用的,甲午战争后被日本窃取,二战后随台湾岛一并回归中国,这与大陆方面的看法基本一致。
中国至迟在15世纪初就已发现钓鱼岛,并将其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进行管辖。1403年(明永乐元年)出版的《顺风相送》一书中首先提到钓鱼岛,其后数百年间,中国赴琉球的册封使(或副使)在出使记录中,均载明钓鱼岛列屿的地理位置。1556年,奉使日本的郑舜功在《日本一鉴》中记载“钓鱼屿,小东(即台湾)小屿也”,并附以地图。
列入海疆和军事部署是中国对钓鱼岛固有主权的最大力证。早在明朝初年,钓鱼岛作为中国抵御倭寇的海上前沿,被纳入中国的海防范围之内。清朝沿袭明朝的做法,继续将钓鱼岛等岛屿列入中国海防范围内,并编入《皇朝中外一统舆图》。1871年编写的《重纂福建通志》,不仅显示钓鱼岛于清代纳入海防巡逻据点,还确定其隶属于台湾噶玛兰厅(即今宜兰县)。
日方所谓依据“先占”原则取得钓鱼岛“主权”的说辞,完全是颠倒历史黑白的强辩,不值一驳。
钓鱼岛列屿虽长期无人居住,但并非无主地。中国长期有效使用这一事实,在1894年前,也是日本与琉球官方所共同认知的。根据现存于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国立公文书馆以及防卫省防卫研究所附属图书馆的相关文件得知,自1885年起,日本明治政府即开始图谋侵占钓鱼岛。时任内务大臣的山县有朋,原拟由冲绳县令西村舍三勘查该岛后即设立“国标”,但西村勘查后回报,此列屿早经中国发现、命名及载之史册,此时行动显不适宜;外务大臣井上馨也自忖日本国力不足,未敢妄动,以极密函件“亲展38号”告知内务大臣应“俟他日为宜”。
这充分说明日本企图侵占钓鱼岛列屿是预谋已久的,直到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后才决定拿下。日本于次年1月14日以内阁秘密决议的形式,核准冲绳县设立“国标”于钓鱼岛(实际上并未设立),但从未正式颁布。这表明此种决议为内政意思表示,并无对外效力,不符合国际法上的先占要件。因此,无论从哪方面讲,日本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主张,在国际法上是自始无效的。 赵国材(台湾)
专题:保卫钓鱼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