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最高法院”:见证人不在场 代笔遗嘱无效
中新网9月25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北黄姓男子在父亲过世后拿出遗嘱,主张父亲的女儿不得分配财产。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认为见证人于遗嘱书立时不在场,判遗嘱无效。
根据判决书指出,黄姓老翁于2008年间死亡,他的儿子提出黄姓老翁于2006年间书立的遗嘱,主张父亲的女儿不得分配财产,仅可拿特留分。黄姓老翁的其他继承人提起诉讼,指控父亲的代笔遗嘱制作过程有瑕疵,见证人都未在场亲闻,请求法院确认遗嘱无效。
黄姓男子主张,代笔人草拟遗嘱后,向2名见证人宣读并当场同行签名,虽2名见证人在遗嘱书写时在代书事务所外抽烟,但都有听到父亲的口述内容。
法院一、二审审理认为,代笔遗嘱须由遗嘱人指定3人以上的见证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意旨,见证人中1人笔记、宣读、讲解,再由全体见证人及遗嘱人同行签名。
法院认为,2名见证人都未耳闻黄姓老翁口授遗嘱内容,也证称不了解遗嘱中“特留分”、“遗嘱执行人”的意思,无法期待他们可确认代笔人笔记内容符合遗嘱人口授意旨,判代笔遗嘱无效。台“最高法院”驳回黄姓老翁儿子的上诉,仍判遗嘱无效确定。
【编辑:郭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