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平指9项津贴有法源 国民党民意代表反驳
中新网10月29日电 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国民党民意代表蔡正元日前指“立委”9项补助津贴预算无法源依据,因此应全数删除。台湾立法机构负责人王金平今(29)日表示,“立委”津贴事实上有法源依据,不过,蔡正元随后又引王金平所指之法条表示,这些条文规定的范围与他所指的“9A(abuse,滥用)津贴”没有关系。
针对“立委”9项补助津贴预算的合法性问题,王金平上午在“朝野”协商前受访表示,依据“立法委员行为法”、“立法院组织法”规定,“立委”津贴“都有法源依据”,是2001年“朝野”协商结论,经“立法院”院会同意,等同于措施性法律,只是各人对此可能有不同认知,这些都可以检讨。
王金平强调,依据“立法委员行为法”、“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等条文规定,“立委”9项补助津贴的预算,事实上“都有法源依据”。他表示,2001年刚就任“立法院长”时,就召开“朝野”协商,这些预算皆是依据“朝野”协商所做结论加以处理,也经过“院会”同意,所以等同于措施性法律。
在听到王金平的说法后,蔡正元表示完全尊重,不过,他随后也在社交网络上指出,“组织法”第32条讲的是“助理费及其办公事务预算”,跟9A无关。第二,蔡正元说,“立法委员行为法”第13条规定“‘立委’待遇比照‘部会’首长”,也跟9A无关。
另外,蔡正元也指出,王金平解释第391号意旨的“措施性法律”解释文明载,“‘立法委员’不得为增加支出之决议;不得在款项目节间移动增减并追加原预算之项目”,他反问,9A算不算“立委”自行增加支出之决议?
蔡正元所指之9A津贴分别是:外事出境考察费、文具邮票移动电话费、住宿补助费、汽油补助费、立法研究补助费、高速公路通行券费、服务处租金补助费、健康检查补助费、公费助理业务活动费,“立委”每人每年合计1724480新台币。
台湾“组织法”第32条规定,“立委”每人得置公费助理8至14人,由“委员”聘用;“立法院”应每年编列每一“立委”一定数额之助理费及其办公事务预算。公费助理与“委员”同进退;其依台湾“劳动基准法”所规定之相关费用,均由“立法院”编列预算支应之。
另外,“立法委员行为法”第13条条文则规定,“立委”待遇之支给,比照台湾当局“部会首长”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