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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营民意代表护驾 提案确保马英九续选党魁资格

2013年01月22日 13:4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蓝营民意代表护驾提案确保马英九续选党魁资格
吴育仁 图片来源:台湾ETtoday新闻网

  中新网1月22日电 据台湾ETtoday新闻网报道,针对国民党民意代表蔡正元提出马英九主席参选连任适法性问题,国民党民代吴育仁展开“护驾”行动,他在22日提出“人民团体法”第20条修正案,增列第二项,政治团体选任职员之任期、选任及连任,“章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等于是在为马英九解套。

  吴育仁指出,“人民团体法”第49条规定“政治团体应依据民主原则组织与运作,其选任职员之职称、名额、任期、选任、解任、会议及经费等事项,于其章程中另定之”,但同法第20条规定,“人民团体理事、监事之任期不得超过4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1次为限”。

  他认为,这让民众未清楚审视整部法律,误将人民团体的一般规定,断章取义套用在政治团体的特别规定,产生不必要误解,也耗费了社会成本。

  吴育仁强调,基于政党自主原则,“人民团体法”提供人民团体组织和运作的基本框架,并对政治团体授权由党章规定选任职员(如:各党主席、中常委、中央委员、中评委、中执委…)之产生方式。

  而各政党主席的产生方式、连任和届次,也是由政党依民主程序决定之,并规定在党章之中;相较劳工团体,劳工得依“宪法”结社自由组织工会,秉持“工会自主”之原则,诸多重要事项在工会法及团体协约法中皆有明文,章程另有规定者,可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应视组织章程有无明定。

  为求条文明确化,吴育仁提案将“人民团体法第20条条文修正草案”,增列“政治团体选任职员之任期、选任及连任,章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他强调,“政党自主的法律问题不能做为哗众取宠的政治运作”,他也将邀请党籍“立委”共同提案,共同为国民党的改革而打拼,以避免外界误解国民党与党籍委员的改革决心。

【编辑: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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