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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投保”及“海关合作”协议生效 台各方肯定

2013年02月01日 18: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2月1日电 (石龙洪 陈小愿)《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及《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2月1日生效,其积极意义获台湾各方肯定。

  上述两项协议,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依据ECFA(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架构于2012年8月9日签署。

  台湾《旺报》当天以《投保协议上路台商叫好》作为头版头条。文章指出,对增进台商保护而言,投保协议是一个关键里程碑,但“生效固然重要,仍贵在执行”。

  台湾《经济日报》、《工商日报》、《联合报》等也对两协议生效作了相关报道。

  全国台企联常务副会长曾钦照对此表示,投保协议提供了制度化保障机制,对台商来说是好事。

  北京台资企业协会会长林清发认为,投保协议大框架已建立,虽细则一次无法到位,但后续应尽快完成有关筹备工作,为两岸投资者提供及时、有效和便利的服务。

  湖南长沙台企协前会长郑聪俊表示,现在台商在大陆有很多历史性遗留问题,以后要透过投保协议解决的争端,“一定很多”。

  海基会表示,为保障海峡两岸投资人权益,促进相互投资,创造公平投资环境,增进两岸经济繁荣,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发展,因此两岸两会在ECFA架构下,签署该两项协议。

  海基会表示,投保协议为台商提供投资权益制度化且多元化的保障,强化对两岸投资人的相关服务;海关合作协议促进双方海关程序的简化及协调,提高通关效率,便利ECFA的执行与两岸人员及货物的往来,促进两岸贸易便利与安全。

  台湾当局经济部门负责人施颜祥表示,投保协议生效不只是投资保障,还扩及人身安全范围,对两岸投资往来建立相当好的基础。

  对于两岸海关合作协议,台湾当局财政部门指出,两岸关务合作已展开新页,海关合作协议生效将带来四大效益,包括建立通关联系机制,可更快速解决ECFA早收货品的通关事项,双方海关也将积极推动优质企业(AEO)相互承认、应用无线射频识别技术(RFID),执行海关监管及跨境贸易无纸化等合作。

  台籍律师邱冠魁2月1日接受中新社采访时表示,两岸投保协议和海关合作协议,对今后两岸的和平发展与两岸经济合作的促进作用,无疑是巨大的,而落实的关键在于两岸主管部门的有效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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