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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昭任涉贪案 律师:教授公款公用判得比强奸重

2013年03月23日 09: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台湾中正大学教授林昭任被控诈领公款,依贪污罪重判5年,台湾“最高法院”昨言词辩论,林昭任(右)在委任律师王森荣(左)陪同下出庭。图片来源:台湾《中国时报》

  中新网3月23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被台当局“检察总长”黄世铭列为指标性案件、影响近800名教授是否涉贪的林昭任教授被控贪污案,台湾“最高法院”22日召开辩论庭;检辩针对被告是不是“授权公务员”,激辩4小时。律师林涌泉气愤地说,教授“公款公用”竟被判得比强奸犯重,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被告台湾中正大学教授林昭任在辩论庭陈述意见时,感叹地说,为了让学生完成学术研究、如期毕业,“便宜行事”挪用公款,补足学校设备,难道这样有错?他请法官审酌情理法,作出适法裁判。

  林昭任被控在6年前利用台当局“国科会”补助款,诈领公款200多万元(新台币,下同)。历审都认定,林所为的采购、验收程序,属刑法的“授权公务员”;一审将他依贪污罪重判10年、二审改判5年,林及检方均不服上诉。

  台湾“最高法院”昨(22日)由审判长黄正兴、受命法官陈春秋、陪席法官陈世雄、许锦印、周政达召开辩论庭;被告林昭任由罗明通、王森荣、林传源律师担任辩护人,检方则由“最高检”检察官江明苍莅庭。

  检方认为,林昭任所为的采购、验收程序,是受中正大学依法委托及授权,而从事与该校有关采购公用器材之公共事务,其身分属“授权公务员”。只要挪用公款,以假发票报假帐,不管是公款公用、公款私用,都该以贪污罪论处。

  律师罗明通则认为,林昭任接受“国科会”委托,从事学术研究,双方是委任契约关系,不是公共事务,当然不算公务员;况且林以“国科会”的经费挪作其他学术使用,并没有侵占公款,“公款公用”根本不该被以贪污犯对待。

  律师林涌泉则对将公立大学教授定义为公务员一事,表达强烈不满。他说,强奸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贪污罪则为7年以上,教授因经费不足,不得已而挪用公款,却被科以比强奸犯更严厉的刑责,实在背离“人民法”的感情。

  王森荣律师也指出,教授从事研究计划,不适用当局“采购法”,林昭成不具公务员身份,以假发票“公款公用”,只构成伪造文书罪。

  庭讯4小时后,审判长黄正兴喻知全案辩结,将择期进行宣判。本案的裁判结果,将使公立大学教授是不是“授权公务员”的法律定义明确化,将影响日后检调、法院的侦审结果。

【编辑:郭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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