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女子大学毕业赖家不工作 母亲提告赶出家门
中新网4月9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北30岁姜姓女子大学毕业后不工作、住家里,不付水电、管理费,还要母亲打扫房子;母亲提告要求女儿搬家,女儿称有权住在父亲留下的遗产内。台湾“最高法院”认定房子是姜父生前赠给妻子,非遗产,判决姜女必须搬家并将房子还给母亲。
姜父少将退伍,育有5女,姜母为了万华区眷村公寓告四女儿。这间30坪的公寓,目前由姜家老三、老四同住。
姜姓姐妹少与其他住户往来,邻居受访时听到她们名字,把手指放在嘴巴比了“嘘”的手势后说,住户们鲜少与这对姐妹打招呼。邻居认为,父母管教女儿天经地义,但女儿个性很冲,曾生起气就报警告老父家暴;老母亲在老伴过世后无法“应付”女儿,只好搬出眷村。
姜母提告指出,她和丈夫胼手胝足培养女儿大学毕业,女儿学有专精却不肯工作,不尽抚养母亲义务还霸占房子,连水电、管理费及打扫工作,都要她这70多岁的老妈妈处理,为求有屋遮风避雨只好提告。
姜女反驳,房子是父亲的,父亲曾说要将房产留给她,家人当时没反对;她认为房子属父亲遗产,她有占有及居住权利。
她说,她患有类风湿关节炎,严重时会失去行为能力、无法谋生,且领有身障手册及重大伤病卡,依“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规定,母亲应负照顾义务,不得遗弃她,要继续养她,更不能排除她使用房屋权利。母亲身体不好,应该让和母亲同住的大姐负责。
法院调查,姜父三年多前罹患大肠癌后,由大女儿陪同到银行将存款转汇到妻子名下,并到户政事务所办印鉴证明,请代书办房屋赠与登记;这间房子不是遗产,女儿没权利继续住下去,姜母要求女儿返还房子也与“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毫不相关,必须搬家还屋给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