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是自行退党还是除名? 民进党内有疑义
中新网5月28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陈水扁当年是被民进党“除名”或“自行退党”,党内提疑义。民进党发言人林俊宪昨天(27日)说,党中央认定是自行退党。
前“立委”林浊水在媒体撰文指出,2008年10月民进党廉政委员会处理“陈水扁未诚实申报竞选结余款并汇款海外”案,裁决“尽管(扁)退党程序已完成,仍决议:未来一审判决有罪时,中央党部应以等同除名方式处理后续事宜”。
林浊水认为,依这裁决,民进党早该把陈水扁加上除名登记。现在发现未登记除名,应在“接受廉政会裁决,并补登记除名同时承认疏忽”,或“表示无法接受廉政会的裁决,并向仲裁委员会补申请仲裁”,两者间择一补救。
他说,党中央两件事都不做,直接认定是退党非除名,不把党规章放眼里,怎么会“只懂得怕陈水扁,不怕党纪也不怕社会清议”?
当年担任廉政会主任委员的张天钦受访说,陈水扁2008年8月退党,廉政委员会2008年10月做出裁决时“并没有把扁除名”。
张天钦说,陈水扁当时既已退党、没党籍,廉政会凭什么除名?廉政会当时的裁决只是说明“以后扁要再入党,情况要怎么处理”。
林俊宪受访说,当年廉政会是提出建议案,党中央后来认定陈水扁已自行退党,就没再处理扁案,而目前党对扁党籍注记就是“自行退党”。
根据民进党员入党办法规定,党员退党再申请入党时,须以书面说明退党经过,并表明再入党理由,向审查单位提出申请,转呈中央党部审核;但曾受除名处分者,于除名处分定案后,5年内不得再申请入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