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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引争议 马英九任内首次提出法案复议

2013年06月07日 14:5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资料图:马英九。中新社发 陈立宇 摄  

  中新网6月7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会计法”修法引发争议,台当局行政机构决定提复议,这是马英九2008年执政以来,当局首次提出的复议案。

  台当局“行政院”决定提复议后,中国国民党“立法院”党团书记长赖士葆、民进党团总召集人柯建铭都表示支持,可望顺利通过。

  按规定,“行政院”对“立法院”决议的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台湾地区领导人核可,于决议案送达“行政院”10日内,移请“立法院”复议。

  台“立法院”对“行政院”移请复议案,应于送达15日内决议。如为休会期间,“立法院”应于7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15日内决议。复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复议时,如经全体“立委”1/2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长”应即接受决议。

  民进党2000年到2008年执政时,共对“立法院”提出4次复议案,包括“财政收支划分法”部分条文、“公民投票法”部分条文、“三一九枪击事件真相调查特别委员会条例”和“农渔会法修法”,但当时朝小野大,仅“财政收支划分法”复议成功。

  国民党2008年重新执政后迄今,未提出任何复议案,这次“会计法”修法引发轩然大波,“行政院”预定10日召开临时会议,通过“行政院”复议案,将是马英九任内首次向“立法院”提出的复议案。

  台“立法院”日前三读修正通过“会计法”第99条之1条文,民意代表、教授经费报支问题有条件除罪,且因漏字风波,导致教授是否适用纷争,引发各界议论。马英九上午举行记者会道歉,并决定由“行政院”提出复议。

  按规定,“行政院”对“立法院”的决议,得经台湾地区领导人核可,移请“立法院”复议。复议时,如经出席2/3“立委”维持原决议,“行政院长”应即接受决议或辞职;但“宪法”增修条文除降低否决复议案门坎,也删“行政院长”辞职规定,若复议不成,“行政院长”应即接受原决议,没有辞职问题。

【编辑:郭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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