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服务贸易协议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13)
部门或次部门 | 市场开放承诺 | 其他承诺 | |
八、健康与社会服务业 | |||
A.医院服务业(CPC9311)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形式捐助设立非营利的医疗财团法人医院,提供医院服务。此外:(i)未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担任董事会董事合计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ii)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必须具有台湾医事人员资格。 (4)除模式(3)所列内容外,不予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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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无操作员医疗设备之出租或租赁服务业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无操作员医疗设备租赁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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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社会服务业 - 老人及身心障碍者福利机构 |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伙形式设立小型老人及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大陆服务提供者出资比例须低于50%,不具控制力。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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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观光及旅游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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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旅馆及餐厅 | |||
(a) 旅馆(限于观光旅馆)
(CPC64110**)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观光旅馆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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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提供食物服务(CPC642)(包括提供相关饮料服务)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餐馆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
部门或次部门 | 市场开放承诺 | 其他承诺 |
B.旅行社及旅游服务业(CPC7471)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旅行社及旅游服务。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设立的商业据点总计以3家为限。经营范围限居住于台湾的自然人在台湾的旅游活动。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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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娱乐、文化及运动服务业(视听服务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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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娱乐服务业
- 演出场所经营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合伙形式设立剧场、音乐厅演出场所的经营单位。大陆服务提供者总持股比例须低于50%,不具控制力。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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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运动及其他娱乐服务业 -运动场馆营运(CPC96413)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运动场馆营运服务(高尔夫球场除外)。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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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其他-游乐园及主题乐园(非属森林游乐区者)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游乐园及主题乐园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