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女子联合告李宗瑞性侵 不雅视频反成无罪证据
中新网9月3日电 据台湾东森电视台网站报道,台湾“淫魔富少”李宗瑞遭7名女性控告强制性交罪,但李宗瑞偷拍光盘却意外成为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台北地方法院合议庭从影片中认定,被害人与被告在过程中,与被告有有关互动,因而判处李宗瑞无罪。
检方指控,被害人代号“辛”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间曾为男女朋友,2010年12月11日凌晨5点许,被告趁“辛”到云顶大楼居所,在床上熟睡之际性侵,过程中“辛”因不舒服而申吟哭泣,并用手抵挡被告。
被害人代号“壬”为辛的女性友人,因此认识李,但不知被告中文姓名,2011年1月29日凌晨和女友人“子”到Spark夜店,在现场巧遇被告,被告即邀“壬”和同行友人到包厢喝香槟,被告频频和“壬”划酒拳,使她谁短时间内狂饮5杯香槟,至神智不清,被告即将被害人扛上计程车,回云顶大楼居所,并关闭被害人手机,使仍在Spark夜店的“壬”友人无法连络。
“壬”到被告住处后,因酒醉而呕吐,被告在协助清理呕吐物后,将“壬”扶进房间休息,并趁“壬”昏睡不醒,性侵得逞,过程中“壬”表示说“不要”。
被害人代号“癸”则曾与李交往1个月后分手,2010年间2人偶遇李向她要电话号码,同年11月7日晚,李邀“癸”共进晚餐,席间频频劝酒,“癸”因酒醉无力反抗被带回云顶大楼居所性侵得逞。
被害人代号“子”为另一被害人“辛”的女性友人,早在被告与“辛”成为男女朋友前就已认识李,在2010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与“子”、“辛”等人到KTV饮酒唱歌,被告邀“子”到居所,“子”到达后因酒力发作失去意识,被告即趁机性侵得逞,后来 “子”因有男友且与被告有许多共同朋友,而隐忍此事。
另还有3名代号分别为“丑”、“未”“申”的被害女子,也都遭李宗瑞以相同或类似手法,带回云顶大楼居所强制性交得逞。
但法院合议庭在检视李宗瑞所偷拍的性爱光盘后,则认为“辛”、 “壬”、“癸”、“子”、“丑”、“未”“申”等人与被告过程中,有性行为之互动,如与被告交谈,且结束后,被害人“辛”、“壬”亦未有逃离、哭泣、求援之举,是被告对告诉人“辛”、“壬”为性行为是否违 “辛”、“壬”之意愿而属强制性交,显有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