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对王金平案抗告 台湾高院9大理由驳回
中新网9月30日电 据台湾媒体报道,国民党提起王金平党权抗告案,台湾高院30日上午以9点理由裁定驳回,内容如下:
(1)设立政党,及嗣后党员之加入等行为,乃设立人或党员为达成一定目的而为平行之意思表示之一致,核其法律性质,属共同行为。是党员加入政党之行为,系属私法上之共同行为,并为“宪法”第14条所保障之结社自由。
(2)本件两造(双方)所争执者,乃相对人之国民党党籍是否存在,攸关相对人得否以国民党党员资格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属定暂时状态之处分所欲保障之私权领域,本院自得为审酌。
(3)两造对相对人之国民党党员资格既尚有争议,须俟本案诉讼以资确定,本件即有定暂时状态处分之必要。抗告意旨以相对人之国民党党籍及不分区“立法委员”资格,于原裁定作成前已丧失,无法透过定暂时状态处分溯及回复,本件定暂时状态处分并无实益亦无必要云云,殊非可采。
(4)因本件定暂时状态处分之本案诉讼于何时判决确定无法预知,苟本案诉讼之判决于相对人任期届满后始告确定,则纵相对人将来获本案胜诉判决确定,亦因未及时定暂时状态之处分,将使相对人不得继续行使其国民党党员权利,致其不分区“立法委员”资格因而丧失,相对人所受损害恐将无法回复,是相对人之主张显属具体、明确且有难以回复之重大急迫危险。更何况,倘抗告人在上开争执之法律关系判决确定前,容忍相对人继续行使国民党党员权利,抗告人在“立法院”之“立法委员”总席次并不受影响。
又关于抗告人之党纪、党誉、社会评价,固有因相对人之上开关说疑云受有损害,惟待本案诉讼判决确定后,其间有关党籍争议之法律关系即告确定,抗告人再视该已确定之事实,做出合法、合理、合情,符合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程序、抗告人党员及台湾人民期待之适当处分,以昭公信,则抗告人之党纪与党誉、社会评价尚非不可回复。本院权衡上开情形,基于定暂时状态之处分系为避免急迫损害发生与扩大之目的,堪认此紧急情况,相对人之利益应优先于抗告人而受保护。
(5)抗告意旨所指若准相对人本件之声请,将违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331号解释意旨所言增设“不分区中央民意代表制度”之本旨云云,要不可取。
(6)抗告人提起抗告后,虽就上开担保金之数额为争执,惟抗告人既称其因准许定暂时状态之处分所受损害,且无法以金钱估算或代以金钱弥补,复迄未具体陈报其所受损害得易以金钱估算之数额为何,亦未能指出原法院酌定之金额何以不足弥补其所受损害。是本院认原法院所酌定相对人应供担保之金额,尚属允当。
(7)抗告人以相对人之损害仅为其剩余“立法委员”任期期间之总薪资及其名誉,认属“民事诉讼法”第536条第1项所定之“其他特别情事”云云,显属无据。
(8)况抗告人之党纪、党誉及社会评价,固有因相对人之上开关说疑云受有损害,惟待本案诉讼判决确定后,其间有关党籍争议之法律关系即告确定,抗告人再视该已确定之事实,做出合法、合理、合情,符合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程序、抗告人党员及台湾人民期待之适当处分,以昭公信,抗告人所称之党纪、党誉与社会评价等损害,尚非不可回复,亦如上述,是抗告人主张其受有难以回复之重大损害云云,核与“民事诉讼法”第536条第1项所定要件有间,亦无可采。
(9)综上所述,相对人以抗告人撤销其国民党党籍,致其丧失不分区“立法委员”及“立法院院长”资格,其就是否具有国民党党籍之法律关系,有重大之法律上利益,两造并有争执,而有定暂时状态之必要,因而依“民事诉讼法”第538条第1项规定,声请愿供担保请准其于原法院本案诉讼判决确定前,得继续行使国民党党员权利,为有理由;抗告人并依“民事诉讼法”第536条第1项规定,声请供担保后免为或撤销定暂时状态之处分,于法不合,不应准许。又本件抗告为无理由,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