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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神秘的台湾特侦组:位高权重 主查黑金政治

2013年10月15日 11:3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经常见诸于报端的台湾特侦组全称是“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其前身为“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查缉黑金行动中心”。特侦组是为呼应反贪渎的社会诉求而设立,主要职能是对付“黑金政治”。

  2013年9月6日,“检察总长”黄世铭召开记者会,公开特侦组监听到的王金平与柯建铭间的通话,认为有关说嫌疑。“法务部长”曾勇夫、“高检署检察长”陈守煌遭移送监察院,曾勇夫在压力下请辞,中国国民党撤销王金平党籍,引发所谓“九月政争”。

  这场台湾政治风暴至今已延烧一月有余,民进党借机发起所谓“倒阁”,事件目前尚难预料平息之时。这场风暴本因特侦组在监听柯建铭关说假释案时发现王金平疑似“关说”而起,却在王金平表态“特侦组滥权监听”后,在民进党和媒体的操弄下,事件焦点逐渐转移,特侦组和黄世铭反“引火烧身”成众矢之的,被指为制造整个乱局的罪魁祸首。

  在整个事件中,对黄世铭和特侦组的指责主要有两点:一是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黄世铭向马英九报告王金平关说案涉嫌泄密;二是非法监听,特侦组监听柯建铭、林秀涛为非法,特别是监听“立法院”总机更是践踏立法机构的尊严。

  特侦组全称是“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其前身为“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查缉黑金行动中心”。特侦组是为呼应反贪渎的社会诉求而设立,主要职能是对付“黑金政治”。

  特侦组是以2006年修正的“法院组织法”新增加的第63条之1作为法律依据设置的。根据该条规定,特侦组承办的案件有以下三种:涉及“总统”、“副总统”及“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五院“院长”,“行政院”各部会首长与上将阶级军职人员所犯的贪渎案件;在“总统”、“副总统”或“立法委员”选举时,选务机关、政党或候选人有涉嫌重大舞弊事件或妨害选举的案件;其他经“检察总长”指定交予侦办的特殊重大贪渎、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秩序案件。

  根据相关规定,“立法委员”的待遇,比照部会首长的标准,“立法委员”不得受托对进行中的司法案件进行游说。柯建铭作为“立法委员”和民进党党团的大党鞭,身份特殊,特侦组进而对柯建铭关说假释案进行侦办,在监听柯建铭的电话时发现疑似不法进而引发争议。

  特侦组设置于“最高法院检察署”之中,由“检察总长”指挥,配置6名以上15名以下的检察官,并由“检察总长”指定其中一名检察官为主任。台湾地区的检察制度中,各级法院配置检察署,各检察署的检察官限于在各所属法院行使职权。特侦组办案不受辖区的限制,可以在全台湾办案,可以行使各审级检察官的职权,亦即一、二、三审级检察官所能执行的职权都能执行。

  根据职能的划分,台湾地区的检察官通常分为侦查检察官和公诉检察官,前者专责侦查和起诉,后者则专责莅庭。特侦组检察官可行使各种职能,如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公诉、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对所侦办的案件直接可以用特侦组的名义提起公诉,且直接由特侦组检察官到法庭出席辩论。

  特侦组位高权重,又具有高度政治特性,为防止特侦组办案滥权,台“法院组织法”又特别规定:特侦组侦办的第一、第二种案件,在侦查终结后,“立法院”可以决议要求“检察总长”到“立法院”报告并接受质询。因此,关说风波之后,黄世铭被多次要求到“立法院”接受质询。

  检察官在行使侦查职权时,监听是一种常见的侦查行为。根据台湾地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5条规定,有事实足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法律列举的重罪嫌疑,并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情节重大,而有相当理由可信其通讯内容与本案有关,且不能或难以其他方法搜集或调查证据的,可申请相关法院核发通讯监察书。

  检察官申请核发通讯监察书时,应备申请书,载明法定事项,并叙明理由、检附相关文件及有关释明资料,法院仅为形式审核,而不作实质审查,即予核发。对于监听的具体执行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也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因关说行为隐蔽,难以侦查,监听便成为检察官容易采取的侦查手段。在柯建铭案中,因其助理使用过“0972”门号电话与相对人通话,特侦组监听“0972”门号电话时,已取得了法官的监听票,从程序上看是合法的。

  因此,台“法务部”监听调查小组调查报告针对特侦组监听立法院0972总机电话,认定是监听失误而不是监听“立法院”,申请监听的程序并没有违法。

  对于监听所得数据,依“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18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提供给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因此,特侦组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监听电文,受到王金平指责。另外,侦查不公开也是检察官办案的基本准则,不过,“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也有例外规定。

  黄世铭、特侦组主张,向马英九报告是依据“法务部”2008年颁定的“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事项”,当检察官侦查刑事案件时,发现有违反行政规定情节时,宜函知行政主管机关,本于权责依法处理,所以向马英九报告并无不法。这一辩解也引起各界争议。

  检察官属于司法权的范畴,其司法官的身份受法律保障,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免职或停职,除法律规定或经本人同意外,不得将其转任检察官以外职务。台湾地区去年刚刚施行的“法官法”强化不适任法官、检察官的淘汰机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评鉴机制。检察官有废弛职务、侵越权限或行为不检者,经评鉴后作出相关处理。

  “法务部”监听调查小组调查报告中指出,在监听过程中,因承办检察官态度轻忽、相关查证不力,认定特侦组检察官郑深元以及组长杨荣宗、检察总长黄世铭有违失,所以移交检察官评鉴委员会处理。

  “检察总长”黄世铭,掌有选调特侦组检察官和司法行政监督的权力。不过“检察总长”的任命程序由“立法院”介入,难免具有政治性。在政治任命的性格下,向“立法院”负责的体制也对其检察中立提出了挑战。

  为确保“检察总长”职务行使免受“立法院”的干扰,法律以任期制对其加以保障。除非“监察院”弹劾、移付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并作出惩戒或停职等处分,才能让黄世铭离开“检察总长”一职。

  当前,“法务部”关于监听属行政疏失的调查报告虽已出台,但仍受民进党方面质疑,相关的评鉴也正在进行中,由特侦组点燃的这场争议还将持续,特侦组和黄世铭的最终命运尚待观察。(张自合)

  (原题:揭秘神秘的台湾特侦组)

【编辑:温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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