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保险监理合作会议提出保险业互设机构等事宜
中新社台北10月17日电 (记者 陈立宇 冽玮)海峡两岸首次保险监理合作会议17日下午在台北举行,会议由海峡两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项俊波与曾铭宗共同主持。
此次会议主要目的是为落实“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及“海峡两岸保险业监督管理合作了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所定的各项监理合作事项,建立制度化的会晤机制,双方并就市场进入协调、保险业务经营协商事项、监理法规等议题进行意见交流,进而形成共识,共同促进海峡两岸保险业的健全经营及维护市场稳定发展。
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及具体共识如下:
一、关于海峡两岸保险监理合作平台方面:
(一)日常联系:
1.联系人员除双方同意改以其他方式进行外,应限于指定的联系人及合作备忘录所列的联系人。
2.双方联系事项包括合作备忘录的“信息交换”等事项。
3.联系方式包括书面及电子通讯。
(二)双方建立定期会晤机制,包括:
1.参与人员为双方机构负责人或其所指定的人员。
2.初期每年以举行一次为原则,待“海峡两岸保险监理合作平台”运作一段期间后,视需要调整会晤次数。另业务主管层级会晤,则视实际需要召开,不设定频率。
3.会晤由双方轮流在两地主办。
(三)现场检查:在有关法规的许可范围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采取适当方式检查。
二、在海峡两岸保险业互设机构及业务经营议题方面:
(一)大陆方面欢迎符合条件的台资保险业机构到大陆设立或参股保险营业机构,对于相关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积极考虑,提供便利;对于合资寿险公司增资事宜,双方将协调解决;支持符合资格的已在大陆设立营业性机构的台资保险业机构参与上海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项目。
(二)台湾方面也欢迎符合资格的大陆保险业者到台湾设立代表人办事处或参股保险业;对于大陆方面所关切的取消大陆保险业到台湾设立代表人办事处及参股评等要求,已纳入法规修订阶段。另台湾方面亦将修订法规,使台湾地区保险业赴大陆地区参股投资对象及于大陆地区所称的外资保险业,并修正再保险业务往来许可模式为业务许可制,免再逐案申请。
(三)双方同意未来将持续就相关议题沟通研商,予以善意回应。
三、关于海峡两岸保险事务交流相关议题方面:
(一)两岸在合编保险英汉辞典部分已有具体成果,在促进两岸保险事业交流,提升两岸保险专业水平,推动两岸合作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双方在此基础上将进一步研究推动有关合作。
(二)双方并同意加强两岸保险业业务往来及专业交流,促进两岸保险业在保险理赔服务及损害防阻等方面的合作,未来可就特定保险议题合作举办研讨会,加强专业交流。
(三)因应高龄化社会变迁,两岸均推动保险制度改革,大陆方面介绍上海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相关情况;台湾方面则介绍适格年金保险及劳工退休年金制度改革相关情况。
(四)加强两岸技术交流以共同防制保险犯罪部分,台湾方面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制中心(下称犯防中心)与大陆方面保险行业协会(下称中保协会)于2011年8月19日签署“海峡两岸共同防制保险诈欺犯罪合作谅解备忘录”,犯防中心已透过中保协会协助查询两岸诈保案件计3件,其后均已侦破,未来也将进一步建立制度性信息交换机制。
(五)双方对于加强天灾保险等议题也进一步交换意见,未来将继续加强双方保险市场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以促进海峡两岸保险业的健全发展,提高保险服务水平。
这次海峡两岸保险监理合作会议,是海峡两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直接面对面进行沟通的第一次正式会议,不仅标志着未来两岸保险业务往来发展将更加紧密,也是海峡两岸关系发展的一项重大成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