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前妻觅得“第三春” 台老翁翻脸拒付赡养费
中新网1月7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唐姓老翁和金姓妇人离婚,协议房子让金妇住并提供花费,九年后唐某发现她年近七旬还觅得第三春,还把他的房子出租,便翻脸不赡养。金妇提告要求履行离婚协议,法院一审判老翁胜诉,但二审认为两人离婚协议并没有“再婚就失效”约定,判唐某要支付66万元保险费及租金损失4000元人民币。
唐姓老翁(84岁)和金姓妇人(71岁)13年前离婚,唐某准许金妇居住他位在大陆深圳的房子,也承诺每月汇三分之一退休金给金妇并代付保险费。金妇2010年夏天改嫁,并出租唐某给她住的房子,每月收租人民币4000元。
金妇指控,前夫唐姓老翁2012年要求房客别付钱,并另与房客签约收租,她损失两个月租金8000元人民币。她主张,根据离婚书约定,前夫每月应给她退休金人民币2000元,但她再婚后前夫就没如期给付,她只好出租房子贴补生活费;66万多元的保险费也是她埋单,希望前夫支付。
唐某说,离婚条件是保障前妻不流离失所,他没预料对方还能觅得第三春,且前妻擅自出租他的房子,前妻的新丈夫有钱有势,他已届高龄且全身病痛,亟需房租养老、治病;如果对方再婚又继续住房,对他不公平,他拒绝履行离婚协议。
法院一审认为,两人签离婚协议时,约定内容有赡养费及扶养费性质,但男方扶养女方应该有合理年限或直到女方经济独立为止;唐某已支付一段时间,金妇再婚即无受唐扶养之必要,判唐胜诉。
但二审认为离婚书约定“居住”的真意,是女方有权决定房子的使用方式,改判老翁应给付保险费和实际损害的一个月房租,生活费免付。本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