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4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法务部”制定的“禁奢条款”3日上路。“法务部”将“奢侈”定义为:单笔消费超过新台币2000元、在台北每月生活费超过2.4万,欠税大户逾越标准,必要时就会被管收 (等同羁押)。
被称为“禁奢条款”的“行政执行法第17条之1”上路后,欠税大户不得购买、租赁、使用、享有单笔2000元以上的商品、服务,或借贷他人2000元以上的财物。
“法务部”也参照“2009年度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订出欠税大户每月生活消费标准。住在北区(台北县市、基隆、桃园、新竹县市)者,每月上限为24000元;中区(台中县市、南投、彰化、云林)18500元。南区(嘉义县市、台南县市、高雄县市、屏东)18000元;东区(宜兰、花莲、台东)16000元;离岛(澎湖、金门、连江)14000元。
对欠税大户的认定标准,以自然人欠税达1000万元以上为门坎。“法务部”表示,目前共有1267名欠税大户,一旦违反规定,例如购买上万元名品、出入高消费场所消费等,只要查获属实,必要时行政执行署将拘提、管收,检举人最高也可获得100万元的检举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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