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2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北市一名张姓男子为了捡被风吹走的钱,在红灯时跑进快车道不慎被出租车撞伤,向出租车司机求偿新台币35万余元。台北地方法院认为张男应自负3/5的责任,只获赔10万余元。
张姓男子于2003年间在台北松江路,因为钞票被风吹走而穿越马路走进快车道,恰巧林姓男子驾驶出租车到这个路段,不慎撞伤张姓男子,导致张男头部外伤、气胸、肋骨骨折,医院一度发出病危通知。
张姓男子于是对林姓男子提出民事求偿60万元,后来又缩减到求偿354780元。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男能够请求赔偿的损害金额共计为268050元,但是经过台北市车辆行车事故鉴定结果,认为张男在这起事故中是肇事主因,同时也有过失。
因此,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林姓男子应负担的责任比例为2/5,268050元中只须赔偿107220元,其余超过部分则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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