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4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14日)初审通过“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成年子女变更姓氏不需要再经过父母的书面同意,但子女自行变更,一生只能更改1次。
该法规更改后,子女可以自行变更姓氏为父姓或母姓,但子女自行变更,一生只可更改1次。
不过,如果父母一方有未尽保护或教养义务、离婚、父母之一方或双方死亡生死不明满3年,不论子女成年与否,父母的一方或子女,不需提出足认子女姓氏可能有的不利影响,即可依照子女利益请求法院宣告变更姓氏。
此外,未来子女出生登记前,父母应以书面约定子女从父姓或从母姓,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成,则于“户政事务所”抽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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