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21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当局“考试院院会”21日通过“公务人员抚恤法修正草案”,把自杀死亡的公务人员有条件纳入抚恤对象;另外,因职务繁重、积劳过度而死亡的“过劳死”公务人员,也纳入因公抚恤范围。
“公务人员抚恤法修正草案”将于近日送请“立法院”审议;现行公务人员抚恤法规定,公务员遇“病故或意外死亡”、“因公死亡”,给与遗族抚恤金。
“铨叙部退抚司长”吕明泰指出,新修正条文草案将“自杀死亡”的公务人员,比照病故办理抚恤,不过,这是有条件的,公务人员不能有“故意犯内乱、外患、贪污、渎职或杀人罪”等情形。
“铨叙部”指出,实务上考虑公务人员之所以轻生自杀,或因工作压力,或因感情纠结,或因心神丧失,或因久病不愈,牵涉原因繁多复杂,概括来说,无非是病态行为,所以比照病故者办理抚恤。
另外,现行规定因公猝死的要件,必须是在办公时间、办公场所或执行公务地点,不过,先前陆续发生多起公务员长期积劳成疾后,在家中过劳死,却不符合因公死亡要件。
吕明泰说,新修正条文增订“戮力职务,积劳过度以致死亡”的公务员,也符合因公抚恤条件,不过,其认定要件应包括:服务机关必须证明其平时戮力执行职务的具体事迹,并得以年终考绩,以资佐证;服务机关应举证其职责繁重,足以使其积劳过度;其死亡必须是因职务而引起,也就是说,职务与死亡间具因果关系。
至于“因办公往返,猝发疾病、发生意外或危险以致死亡”的公务员,这次也一并纳入因公抚恤对象;吕明泰表示,像公务员为了赶赴救灾、救难,却发生意外,抚恤金也会加给25%。
这次修正草案也加强照护年资短浅公务人员遗族的生活,任职未满10年的公务人员如在职死亡,增加抚恤金的基本给与;吕明泰说,年资短浅的公务员,通常留有幼子,调高抚恤给付的基数,藉此照护其遗族生活。
另外,还放宽改领一次抚恤金的条件,让兼领一次及年抚恤金者,可以视其家庭情况,依其意愿选择改领一次抚恤金,并将改领一次抚恤金的任职年资从20年下修为15年,以因应遗族的特殊需要。
至于公务人员遗族抚恤金领受的顺序,新修正条文规定,应由未再婚配偶领受1/2,其余则依序由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平均领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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