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国民党前民代李庆安“双重国籍”案,台北地方法院日前依诈欺罪判决应执行2年有期徒刑,但未认定伪造文书罪。台北地检署认为,法院部分判决违背法令,今天(1日)向台湾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北检去年9月16日起诉李庆安,指称李庆安担任1届台北市议员及3届民代期间,故意隐瞒具有美国国籍身份,涉嫌诈领薪资新台币1亿余元及伪造文书罪。北院依4项诈欺罪嫌,判处合并执行刑2年。
检方指出,尊重法院关于李庆安涉诈欺罪嫌的认定,但判决理由中指称,依规定,行政机关应依职权调查证据,不受当事人主张的拘束,各机关对已担任公职或将担任公职者是否具有“外国国籍”,具有实质审查的义务,因此认定李庆安并未“使公务员登载不实”,不构成伪造文书罪。
检方表示,“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仅针对公务员行政程序的注意规定,“国籍法”则是对于行政机关发现“双重国籍”者后对应措施的相关规定。两项规定并非表示机关人事单位接收就职者提供自身的人事信息后,就有实质审查的义务。
检方说,如果法院的说法成立,人事单位必须实质审查就职者所填写的各项数据,“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就永远没有适用的可能。法院这部分的理由与判决主文冲突,判决违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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